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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檢控科

刑事檢控科負責在審訊中代表香港特區進行檢控和處理上訴,向執法機關提供有關調查工作的法律指引,並且通常代表律政司司長行使酌情權,決定是否在香港特區展開刑事法律程序。此外,科內律師也向政府各決策局和部門,就立法建議中涉及刑事法律的範疇提供意見和協助。



檢控罪行

刑事案件可在裁判法院(較輕微的案件)、區域法院或原訟法庭(較嚴重的案件)審理。是否提出檢控和以什麼罪名提控的決定,由律政司司長或由刑事檢控科的律師代表律政司司長作出,而司長則為所有檢控決定負上最終責任。作出決定時,律師會依據刑事檢控政策指引(於1993年首次發表並於1998年、2002年及2008年更新)行事。

裁判法院的檢控工作大部分都是由稱為法庭檢控主任的公職檢控人員負責。法庭檢控主任由律政司司長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第13條委任,有權在裁判法院出庭發言。每名法庭檢控主任都會參加為期九個月、由司內律師講授的入職培訓課程,然後才正式展開工作。其後,法庭檢控主任會於在職期間參加持續法律進修課程。

刑事檢控科的律師有時會在裁判法院進行檢控,尤其是重要案件或涉及複雜法律觀點的案件。刑事檢控科的律師處理幾乎所有上訴案件、大部分原訟法庭的檢控工作,以及相當數目的區域法院案件。私人執業大律師和律師經常受聘代表該科執行檢控工作(稱為外判大律師或外判律師)。

案件審訊前,刑事檢控科的律師需要完成大量工作,包括整理和評估證據,並進行所需的法律研究。科內部分律師專責在審訊中或上訴時出庭訟辯,部分律師則較少出庭而專注於另一重要工作,就是準備由區域法院或原訟法庭審訊的案件。

刑事檢控專員麥偉德資深大律師(左)在一個為檢控官舉辦的研討會上介紹麥明康法官(2009年10月)。

 
  商業罪案

商業罪案組在1984年成立,負責就打擊集團式和複雜的詐騙案向香港警務處商業罪案調查科提供法律指引。該組亦協助廉政公署調查公營和私營機構的貪污案件,並進行有關的檢控工作。該組處理的案件,主要是損失達500萬元以上的詐騙案,或因犯罪手法精密而須尋求專家意見的詐騙案。香港的營商環境以安全、廉潔見稱,商業罪案組實在功不可沒。


 
  電腦罪行

刑事檢控專員麥偉德資深大律師(左)與英國嚴重詐騙調查辦公室的總法律顧問Vivian Robinson御用大律師會面(2009年4月)。
在香港,互聯網廣為使用,涉及使用電腦的犯罪活動近年有所增加。電腦及互聯網的罪行五花八門,包括詐騙、以仿冒網站套取資料、色情網頁、刑事毀壞、懷有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及侵犯版權等。科技罪行通常是跨越國界的。

執法機關負責調查這類罪行,而律政司的檢控人員則為這方面的執法工作提供所需的法律指引。

為實踐堅決對付電腦罪行的承諾,刑事檢控科於1999年委派一名科內律師為電腦罪行檢控政策協調員,率領一組曾接受專門訓練的專責律師,負責就科技罪行方面的事宜提供專門法律指引,以及進行有關的檢控工作。這小組也協調香港特區內有關電腦罪行的法律行動,並推動國際間的合作。


 
  版權罪行

刑事檢控科於1998年委派一名科內律師為知識產權檢控政策協調員,率領一個專責律師小組,就侵犯版權和虛假商品說明的案件向香港海關提供法律指引,並進行相關的檢控行動。刑事檢控科已透過重新調配人手、培訓和聯繫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檢控人員等措施,加強現有專責小組檢控知識產權案件的能力。


 
  淫褻及兒童色情物品

《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579章)於2003年12月制定,履行《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規定。刑事檢控科隨後委任一名檢控政策協調員,處理涉及《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及《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390章)的案件,檢控政策協調員還就遭爭議物品屬何級別向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提供法律指引,並到淫褻物品審裁處進行訴訟。自2004年以來,檢控政策協調員致力於有效地施行香港新訂立的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法例,並加強公眾對該法例涵蓋範圍的認識。


 
  雙語檢控制度

刑事檢控專員麥偉德資深大律師在廉政建設研究中心開幕典禮上致辭(2009年4月)。
1997年之前,所有高等法院(現稱原訟法庭)的法律程序都以英文進行。當局對《陪審團條例》(第3章)作出所需修訂後,原訟法庭在1997年7月29日首次以中文聆訊刑事案件。自此,經案中各方同意中文為最方便的語言而以中文審訊的案件,數目日益增加。目前,裁判法院大部分刑事案件都以中文聆訊,由原訟法庭和上訴法庭審理的刑事上訴案件中,也有相當數目以中文聆訊。

為了建立全面的雙語檢控制度,刑事檢控科轄下的雙語法庭文件小組把法庭文件翻譯成中文,確保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用英文或中文進行聆訊。自1995年8月1日起,所有在區域法院審訊的刑事案件,都備有雙語控罪書,告訴被告人被控的確實罪名。自1995年11月2日起,所有提交原訟法庭審理的刑事案件也備有雙語公訴書。凡在區域法院排期以中文審訊的案件,一律備有說明犯案經過的雙語案情撮要。如果區域法院或原訟法庭以中文聆訊案件,該組也會提供所有法庭文件的中文文本,包括免予起訴書、承認事實陳述書和致辯方的通知書。至於在較高級法院用中文聆訊的上訴案件,則會有中文的法庭文件送交存檔。此外,該組也會翻譯重要的判詞。




 
  上訴

刑事檢控科上訴分科負責處理所有上訴和覆核刑罰的案件。分科內的律師,負責辦理和準備就各級審訊法院的裁決而向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提出的上訴案件,並且就這些案件提供法律指引。律政司司長通常只有在認為某項刑罰顯然原則上錯誤或明顯過輕或抵觸法律的情況下,才會向上訴法庭申請覆核刑罰。覆核程序讓上訴法庭有機會為某些罪行訂定或修訂量刑準則或指引,促使判刑統一連貫,對較低級法院有所幫助。


 
 

2008及2009年的重要新猷與變革

刑事司法措施

在2008及2009年,刑事檢控科致力提高為社會大眾提供的刑事司法服務質素,並經常檢討檢控技巧。該科所推行的具體刑事司法措施包括:

  • 編製披露材料手冊,為檢控人員提供指引
  • 擬備訟辯手冊,以提高處理刑事案件的檢控人員在籌備案件和呈述案情方面的技巧
  • 推行措施,盡速處理家庭暴力案件,並向檢控人員發出處理這些案件的指引
  • 擬備指引,加快處理少年犯的案件

該科支持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工作,加入該委員會轄下專責處理刑事法律事宜的小組委員會,包括:

  • 檢討適用於性罪行及相關罪行的普通法及成文法
  • 研究防止一罪兩審的規則
  • 研究父母或照顧者引致或容許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死亡所須負上的刑事責任
  • 在刑事法律程序中使用傳聞證據
  • 擔任陪審員的準則

 
 
譚耀豪 刑事檢控科副首席政府律師

譚先生1991年畢業於澳洲莫納什大學,獲頒授法律榮譽學士學位。他於1992年加入一家香港律師事務所,發展他的事業。當時他主要負責民事訴訟工作;他所處理的大部分案件最終達成和解,而他卻希望其中有更多案件能交由法庭審理,並按案件的案情來解決,致令他對有關工作的興趣漸減。1994年,譚先生決定加入當時的律政署刑事檢控科。不久,他獲派負責刑事審訊的檢控工作,最初是裁判法院的審訊,後來是區域法院和高等法院的審訊。譚先生覺得刑事檢控工作有很高的要求,極富挑戰性;同時他也明白到檢控官作為法院人員及司法制度一個重要部分所擔當的角色。

譚先生曾擔任科內的不同工作崗位,包括重案檢控組和商業罪案組。2007年,他晉升為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其後一直擔任區域法院案件籌備組的主管。譚先生不時處理上訴法庭的上訴工作,這讓他能夠繼續鍛鍊訟辯技巧。

譚先生說:「身為檢控人員,我們在刑事司法制度中擔當重要的角色,公眾期望我們能提供高質素的服務。能夠成為檢控人員,並以這個身分服務香港市民,我感到非常榮幸。


 
何偉萬 刑事檢控科高級檢控官

何女士畢業於澳洲新南威爾士大學,取得商業學士及法學學士學位。她於1990年取得香港大學法學專業證書,並於1992年獲認許為律師。

何女士於1996年加入當時的律政署擔任檢察官,在此之前,她是執業助理律師,負責企業融資範疇,曾處理的工作包括首次公開招股、私人配售和認購股份、紅股發行、公司收購與合併,以及中外合營企業。

何女士於1999年晉升為高級政府律師,目前是廉政公署案件(公營機構)組副主管。她就公營機構貪污案件向廉政公署提供指引,以及處理這些案件在各級法院的審訊及上訴事宜,在這些方面具備豐富經驗。此外,她曾就複雜的商業詐騙案件,以及電腦罪行和侵犯版權罪行進行檢控,並就刑事案件的司法覆核出庭。2008年,律政司成立了一個工作小組,由何女士擔任秘書,負責檢討檢控政策指引及編訂最新的《檢控政策及常規》。

何女士說:「檢控官的工作既具挑戰性,又富滿足感。檢控人員不單有助於在香港執行刑事司法制度,而我們所作的決定更對其他人有深遠影響。因此,我們必須時刻竭盡所能,做到最好。

何女士愛好旅遊、游泳及水肺式潛水,並認為練習瑜珈能有效紓緩壓力。


 
招秉茵 刑事檢控科檢控官

招女士2002年畢業於香港大學,修讀哲學及心理學。她其後轉修法律,並在2005年完成香港大學法學專業證書課程後,加入律政司擔任見習大律師。招女士翌年在香港獲認許為大律師,並從事私人執業,隨後於2008年再度加入律政司,在刑事檢控科擔任檢控官。她說:「我十分珍惜在私人執業期間獲得的經驗和認識的朋友,而我也同樣對目前的工作感到自豪。我很榮幸能夠為香港的刑事司法制度盡一分力。

招女士現時在政策、研究及部門檢控組工作,職務包括處理裁判法院上訴案、區域法院審訊,以及向香港特區政府各部門(包括食物環境衞生署、入境事務處和康樂及文化事務署)提供法律指引。

檢控官的工作富有挑戰性,間或令人疲憊不堪。要應付這情況,招女士認為運動的幫助很大。她說:「無論如何我都會定時到泳池游泳或到健身室做運動,因為運動可令我精神煥發。此外,抽時間與家人和朋友共聚,對我至為重要,因為他們使我充滿活力和喜悅。


 
古超明 刑事檢控科總法庭檢控主任

古先生1978年畢業於香港浸會學院,取得英國語言文學文憑,並於1995年獲頒授北京大學中國法律學士學位。他在1978年加入人民入境事務處,任職助理入境事務主任,其後在1986年加入當時的律政署擔任法庭檢控主任。他於1993年晉升為高級二等法庭檢控主任,1997年再晉升為高級一等法庭檢控主任,並於2001年晉升為總法庭檢控主任。

作為總法庭檢控主任(行政),古先生的主要職責是協助有關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督導裁判法院的八組檢控人員的工作。他統管法庭檢控主任工作表現的評核報告,因應各人的事業發展和部門的工作需要部署和安排他們的職位調派,為他們安排針對當前課題的訓練課程,以及向他們發出指引和指示。古先生亦與不同執法機關聯絡,尋求精簡檢控程序的方法,以提高工作效率。

在2009年,古先生負責新法庭檢控主任的招聘工作。申請者超逾5,600人,但獲取錄的新法庭檢控主任只有13人。

古先生說:「法庭檢控主任在裁判法院擔任的工作是艱辛的,但我們的同事在面對挑戰時,仍能維持高質素的服務,令我感到很欣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