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草擬科
重要的公共政策大多通過立法而予以推行。立法議程表編排緊密,應付這項繁重的工作需要,是法律草擬科的責任。法律草擬科負責草擬所有由政府提出的條例和附屬法例(例如規則和規例),並審閱所有由非政府團體提交的非政府條例草案和附屬法例,確保格式和文體符合現行的法律草擬指引。該科亦負責確保香港法例的印行本反映現行法例的情況。
立法
凡政府提出新立法建議,負責草擬的律師都須與提出建議的決策局聯絡,詳細了解立法建議的背景和目的。負責草擬的律師必須細心分析草擬委託書,確保該項建議理念穩妥,合乎法理。“草擬委託書”是主事的政府決策局為負責草擬的律師擬備的文件,臚列立法建議的背景和決策局希望新法例能夠達至的目的,並註明為達至這目的而須修訂的現行法律條文。
所建議的法例擬備後,負責草擬的律師會協助當局完成所需的立法程序。政府條例草案及須由行政長官訂立的附屬法例,必須提交行政會議審議,負責草擬的律師會出席行政會議,解答草擬方面或屬一般性質的法律問題。
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後,立法會通常會委出一個法案委員會,由對有關政策範圍或條例草案主題有興趣的立法會議員所組成,審議這項條例草案。負責草擬的律師須出席法案委員會會議,解答草擬方面或屬一般性質的法律問題。(如條例草案的英文本和中文本分別由兩名不同的律師草擬,該兩名律師都會出席法案委員會會議。)負責草擬的律師亦須草擬所有由政府提出或同意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各項修訂建議經由立法會全體議員以全體委員會名義審議和作出決定之後,條例草案會提交立法會會議三讀表決。同樣地,凡附屬法例提交立法會省覽後轉交小組委員會審議,負責草擬的律師也出席小組委員會會議,解答問題並按政府所需草擬有關修訂。
除了為政府的政策草擬法例外,法律草擬科亦負責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性法律(即《基本法》附件三所列的法律)在香港實施所需的草擬工作,包括法律的英譯工作。
香港法例已經全面雙語化,所有新法例都以中、英文擬備。兩種文本同屬真確本,負責草擬的律師必須力求中、英文文本涵義相同,正確反映政策的原意。
法例編訂和出版
香港法例的活頁印行版本
香港法例以活頁印行版本和電子版本兩種方式出版,後者可於互聯網上免費查閱。印行本刊載了所有條例和附屬法例的雙語文本,訂戶會定期收到新法例或已把修訂載入現有法例的新活頁,並只需以新頁取代舊頁即可。印行本目前共有50冊,載有693條條例和1 425條附屬法例。活頁版本的第一冊載有《基本法》和適用於香港的全國性法律,以及其他憲制文件和有關決定,以供參考。
雙語法例資料系統
載於互聯網上的法例資料庫,即雙語法例資料系統,免費供公眾直接查閱,網址為www.legislation.gov.hk,市民也可瀏覽
律政司的網頁www.doj.gov.hk,查閱雙語法例資料。該資料庫除了讓市民查閱香港現行的法例外,更讓他們翻查1997年7月1日以來被廢除或經修訂的任何法例條文的過去版本。如某條文已修訂或廢除(而有關修訂或廢除已生效),但有關更改尚未載入資料庫的文本內,該條的標題前會有一個記號,提醒讀者留意這一點。一般來說,資料庫的文本會在修訂或廢除生效後兩至三星期內更改。
法例的新貌
法律草擬科相信良好的文件設計有助更清晰的溝通,故此對香港法例的格式和版面作出了多項改變,包括在文本的主體部分採用較大的字體,增闊段與段之間的行距,以及對用以修訂現有法例的條文在結構和用詞上作出改動。這些改變令讀者可更容易找到相關條文的位置及識別其相互關係。新的設計比較悅目,版面外觀較具現代感,令香港法例更方便易用和更具吸引力。第一項採用新設計的法例是於2010年7月30日在憲報刊登的《2010年西區海底隧道條例(修訂附表1)公告》。
法律草擬律師:充滿挑戰的工作
法律草擬律師較以往更早就立法建議着手工作,在決策局還在設計立法建議的初步階段已開始參與。全球日趨一體化,國際間的競爭越趨劇烈,科技突飛猛進等情況,使政府必須對不斷轉變的環境迅速作出回應。為了應付草擬法例時間縮短的情況,一項立法建議即使仍未有定案,負責草擬的律師也會把握機會對建議背後的政策理念作研究和了解,並從草擬法例的角度,提出關注事項。
此外,由於立法事項的審議過程越趨漫長,負責草擬的律師需要用更多時間在條例草案成為法例的立法過程中提供協助。法律草擬律師須經常與決策局和律政司其他科別緊密合作,擬備文件以解答立法會議員所提出的問題,或擔任負責提議條例草案的政府團隊成員,出席為行政會議成員或立法會議員舉行的簡介會。法律草擬律師亦不時向法案委員會提交文件,解釋法案委員會特別感興趣的一些草擬問題。
為了更全面反映法律草擬律師的工作,除沿用多年的衡量服務表現指標(即以刊登憲報的法例頁數計算草擬的法例數量)之外,法律草擬科在2004年開始加入新的衡量服務表現指標,以衡量該科律師在立法建議的設計階段及在立法過程中的工作量。採用不同指標編製的統計數字(載於本報告末的統計資料部分),反映該科負責的法律草擬工作所涉及的不同範疇。
2010及2011年內制定的新條例
下列多項新主體條例已於2010及2011年制定,以實施政府各項屬多個政策範疇的措施:
- 《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第607章)
旨在實施《〈生物多樣性公約〉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以管制向環境釋出基因改造生物,以及該等生物的進出口
- 《最低工資條例》(第608章)
旨在為某些僱員訂定以時薪為單位的最低工資,並設立最低工資委員會
- 《仲裁條例》(第609章)
旨在改革香港的仲裁法律,取消根據已廢除的《仲裁條例》(第341章)為本地仲裁與國際仲裁所設立的兩套不同制度,並設立單一的仲裁制度取而代之
- 《建築物能源效益條例》(第610章)
旨在規定須就若干類型的建築物,遵行關於空調裝置、電力裝置、升降機及自動梯裝置以及照明裝置的能源效益及能源審核的《守則》
- 《汽車引擎空轉(定額罰款)條例》(第611章)
旨在針對在汽車停定時引擎依然開動的現象,訂定定額罰款
- 《食物安全條例》(第612章)
旨在設立一個登記制度,並規定獲取、捕撈、進口或供應食物的人須備存紀錄,藉以加強對食物進口及食物分銷的管制
- 《殘疾人士院舍條例》(第613章)
旨在訂立一個發牌制度,以監管殘疾人士院舍
- 《法例發布條例》(第614章)
旨在設立一個具法律地位的網上經編訂法例資料庫,使更多人可更容易地閱覽香港的法例
-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第615章)
旨在改善香港的打擊洗錢制度,令該制度緊貼現行國際標準
- 《通訊事務管理局條例》(第616章)
旨在設立通訊事務管理局,以統一廣播事務管理局和電訊管理局局長的職能,從而配合兩個市場匯流的情況
- 《禁止層壓式計劃條例》(第617章)
旨在打擊不良的層壓式推銷計劃
下列條例草案亦已在2010及2011年提交立法會,一旦制定,會成為新的主體條例。我們期望立法會會在2011至2012年度的會期通過這些條例草案:
- 《法律適應化修改(軍事提述)條例草案》
旨在對與軍事有關的提述作適應化修改,使該等提述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的地位
- 《競爭條例草案》
旨在禁止和阻遏欺壓手法或其他反競爭行為
- 《公司條例草案》
旨在重寫現行的《公司條例》(第32章),以進一步提升香港作為主要國際商業和金融中心的地位
- 《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草案》
旨在加強從事升降機及自動梯工程的人員的註冊制度,並改善現行的規管制度
- 《調解條例草案》
旨在訂立一個框架,就進行調解的各項事宜作規管
演變中的法律草擬文體及實務指引
法律草擬科一直負起以淺白語文草擬法律,使法例更易查閱的使命。該科在2008年成立法律草擬技巧及法例文體委員會,負責定期審視該科的法律草擬文體及實務指引,務求令法例的中英文本更易理解和質素更佳。性別中立的用語、條文範本、字詞和語句的運用、法例條文的編號,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草擬文體及實務指引的問題,均屬委員會成員討論的課題。在進行諮詢後,委員會的決定便成為法律草擬律師的指引和規則的根據,該科所採用的法律草擬文體及實務指引因此作出了多項改變。
較為重要的改變例子如下:首先,在法例英文本使用“must”而非“shall”以施加義務;而施加禁止則使用“must not”而非“shall not”或“no person shall”。選用“must”是因為在日常語言中,“shall”一般理解為用於表達未來的陳述;而“must”則在日常用法中亦是被理解為表明義務的意思。一些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如澳洲、新西蘭)已改用“must”。英國亦已漸多使用該詞。其次,法律草擬科現已採納性別中立的法律草擬政策。第三,我們會盡量避免使用古舊的用語(如“hereby”),並代以現代的用語或淺白的詞句(例如在法例英文本中使用“despite”而不用“notwithstanding”)。
法例中文本方面,該科盡量避免使用長句,而為達到此目的,會在句子結構方面容許更大彈性,使中文條文更易理解。
法律草擬律師的專業發展
海外培訓
在2011年,法律草擬科兩名政府律師參加了由倫敦大學法律深造學院舉辦的法律草擬課程。這項課程為期四周,以有系統的方式教授法律草擬的理論和實務,並討論法律專業內這個專門範疇的最新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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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草擬科的律師與在倫敦一起修讀法律草擬課程的同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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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交換計劃
根據一項相互的交換安排,澳洲政府國會律師辦公室的一名助理國會律師和法律草擬科的一名政府律師,在2011年1月至4月期間借調到對方的司法管轄區接受實習訓練。該名年輕的澳洲法律草擬律師在法律草擬科實習時,為科內的律師舉行簡介會,介紹其澳洲辦公室的人事管理、工作方法和程序,分享有關的知識和經驗。我們派往澳洲實習的律師亦向澳洲的律師介紹香港的立法程序。
知識分享
法律草擬科自2011年1月起,每月安排科內的律師舉行會議,報告該科工作的最新進展。在會議上,科內各名律師會扼要講述他們正進行的工作,並提出特別的問題或值得關注的事項,請與會者留意。這些會議讓科內的律師有機會定期交流經驗和意見。
內部工作坊及研討會
法律草擬科定期舉辦內部講座及工作坊,讓科內人員分享關乎法律草擬技巧的知識。 自2011年1月以來,法律草擬科為科內律師舉辦了11次內部講座及工作坊,主題廣泛,包括以中文草擬法律、法例釋義、人權、國際法、罪行條文的草擬和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的實施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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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黛怡在2009年年底加入律政司,擔任新設的法律編輯(英文)一職。她具有英語專業背景,與香港亦有淵緣。她童年時在香港度過,後來離港前往英國讀書,於1991年在蘭卡斯特大學畢業,獲頒授以語言學、語篇批判分析和英國文學為主要學科的英語榮譽學位。
關黛怡在1997年返回香港,加入英國文化協會,教授語法課程和高級程度課程,因而對香港英語的常見錯誤有一定認識。她在2003年開始為培生朗文出版社工作,與其他作者合著一系列專為香港中學而設的英國語文教科書。
在2004至2008年期間,關黛怡擔任國際雜誌《正面新聞》香港版編輯。該雜誌的宗旨是報道環保和可持續發展的資訊,並推動社會認識有關問題,特別是以本地中學為目標。除此之外,關黛怡亦身體力行,參與香港迅速發展的有機運動,協助成立兩家素食餐廳。她在法律草擬科擔任現職之前,從事學術書籍編輯的專門工作,包括為城市大學和亞洲藝術文獻庫編輯書刊。
關黛怡沒有法律專業背景,但她確信這反而是她的一大優勢。她說:“這樣令我可以摒除成見,以初學者的思維去處理如何以淺白英語表達法律這個難題。我儼然成為了法律草擬人員的回聲板,向他們反映一般市民可能會如何理解我們的法例。” 她擔任法律編輯,職責是向以英語為母語和以中文為母語的法律草擬人員,提供語言學方面的支援。“除了研究一些複雜的語法問題外,我的職責是從語法角度判定對錯,整理文體和慣例上的問題。只要想想語法在過去30年經過多少改變,就會明白這項工作絕不容易!”
關黛怡認為現時在法律草擬科工作是特別值得興奮的,因為該科正全面把法律草擬的實務指引現代化,以便使香港法例更加易讀易懂。“我與法律草擬人員一同工作,把更淺白的語言風格帶進香港法例,使香港法例更容易為一般人所理解。我認為這項重要工作可由愛爾蘭詩人葉慈的名言總結:‘以智者的方式思考,以大眾的語言溝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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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俊輝在香港大學完成法學士和法學專業證書課程學位後,在2007年加入律政司,擔任見習律政人員。他在2009年取得律師資格後繼續留在律政司,在法律草擬科擔任政府律師。
雖然施俊輝加入法律草擬科的時間較短,但已有機會從事不同類型的工作,獲取多方面的經驗。他除了以中英文這兩種法定語文草擬法律外,還協助推行多項資訊科技新措施,包括參與一項持續進行的計劃,建立一個具有法律地位的香港法例資料庫。他在2010年出席在海得拉巴舉行的英聯邦法律草擬律師聯會會議,並在同年完成倫敦大學的法律草擬課程。
施俊輝說:“法律草擬並不如人們一貫所想的那樣沉悶枯燥。” 他接著說:“經常都有新的政策措施須通過立法落實。我們可以協助建立一個供社會運作和演變的全面性框架,從而創造更理想的成效。”
在工作之餘,施俊輝喜愛以打羽毛球、打壘球和拉二胡作消閒活動。此外,他亦喜歡遠足和做義工。他大多與大學堂(他在香港大學讀本科時所屬宿舍)的宿生和舊友進行這些活動,但叫他特別感到興奮的,是與律政司的同事一起參加職員聯誼會舉辦的一次探訪安老院舍的義工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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